营口购物(一批次杨梅抽检不合格)
沈芳蕤 • 2023-10-01 11:01:30 • 次
辽宁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董丐八好又多购物广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该购物广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到位,进货台帐建立不完善,从流动摊贩购进的一批次杨梅经抽检不合格。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红处罚〔2023〕43 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 称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董丐八好又多购物广场 | |
注册号 | 92210804MA0Y77F43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董丐八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抽检不合格杨梅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整。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75)元,合计(2075)元,上缴国库。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董丐八好又多购物广场
经营者:董丐八
经营范围:食品经销;烟、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保健食品……热食类制售、糕点、面包制售。
2023年5月21日,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董丐八好又多购物广场经营的杨梅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检测报告N0:DBC23210800216800001,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为查清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6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杨正凯、许显文同志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5月15日在沈阳地利水果批发市场从流动摊贩处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120斤杨梅,货值2025元。(共计15件货,每件8斤)。2023年5月21日,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售卖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NO:HKCJ2300065—1F,检验结果为杨梅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醉计)项目实测值为0.163,超过了GB2760-2014《国家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杨梅”中不得使用甜蜜素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虽能提供该批次“杨梅”的进货数量、单价,但是其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该批次“杨梅”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到位,进货台帐建立不完善。截止到案发日,当事人将该批杨梅以17.5的价格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2100元,获利75元。
据当事人口述,其未建立财务财目,未缴纳税金。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经过。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实际经营情况。
4. 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整改义务。
5、当事人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情况。
6、当事人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7、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执行召回。
8、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杨梅”检验不合格事实。
9、供货人情况说明1份,说明该批“杨梅”进货数量及价格。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营鲅市监红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
潇湘晨报综合
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
相关推荐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