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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以观促学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师生观摩帮信庭审现场)

沈芳蕤 2024-04-06 00:32:01

摘要:为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进一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2月19日,潜山市检察院组织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100余名师生现场观摩庭审,让学生零距离了解庭审程序,普及关于出售电话卡银行

为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进一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2月19日,潜山市检察院组织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100余名师生现场观摩庭审,让学生零距离了解庭审程序,普及关于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知识。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起诉书,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充分阐述和论证,从社会危害性、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向在场旁听的学生充分展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危害性,以案释法,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识别风险的能力,避免成为违法犯罪中的“工具人”。

以法育人,润物无声。此次庭审观摩活动,将庄重严肃的庭审转变为一堂生动活泼的普法宣传课,让即将步入大学的学生们感知到买卖“两卡”的严重后果,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更直观地理解了法律与生活的紧密联系,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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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余龙云

文图|储子龙

编辑|储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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