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通告)
沈芳蕤 • 2023-09-26 20:41:19 • 次
广大市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工商业、居民用户: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增强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购买使用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购买非正规渠道燃气(就是指非正规燃气企业和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在非法经营网点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燃具,燃气灶前必须安装自闭阀。
(三)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后,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灶前阀和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先关闭钢瓶角阀后再关闭燃烧器具阀门。
(四)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等检查管与气瓶、管与燃气灶连接处或使用手持报警器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验检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当首先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烧器具阀门,然后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之后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由燃气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五)及时检测、更换达到相关标准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燃气表、自闭阀、紧急切断阀标准使用年限为10年;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不允许使用可调节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标准使用年限为5年。
(六)穿越楼层的室内燃气管道与套管空隙应用柔性胶封死。
(七)严禁在使用燃气的房间、燃气储存场所住人;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户内使用直排式燃具(无排烟筒),严禁在燃气灶上加装节能、聚能环等,严禁使用燃气烧烤动物头蹄、防水材料等改变燃气用途行为或将燃气接到不符合标准规范燃具上使用的行为。
(八)严禁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用,严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与煤火同屋使用,室内燃气不得直接面对用餐人员。
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燃气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证件人员参与经营或配送燃气的。
(二)为非自有气瓶充气或者未经检测合格、未安装可追溯码的气瓶充气的。
(三)向拒绝更换“问题阀”或“问题管”等用户提供使用燃气的。
(四)不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配送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或者虽是安全场所但超量存储燃气的。
(六)对不具备安全使用环境用户提供使用燃气的。
(七)对不合格灶具用户提供使用燃气的。
(八)未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或台账不健全,未开展入户安检或安检流于形式的。
燃气经营企业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到群众举报快速协调查处,若被群众举报查实三次的,除依法从重处罚外,将按有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
(县住建局举报电话:0874-8218787 邮箱:1150685265@qq.com)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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